原告张立斯诉被告王海印、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01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3号

原告张立斯

第一被告王海印

第二被告张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斯诉被告王海印、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斯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海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的账户存款58 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X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海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开户的银行卡账户中存款58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由王朝江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丽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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