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44号
原告张营,现住前郭县。
第一被告田健,男,1984年12月31日生,汉族,工人,住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身份证号码×××。
第二被告田长龙,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松原市宁江区滨江街春江委。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营与被告田健、田长龙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营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健在吉林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35 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田健在吉林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35 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二、对原告张营提供的张宏所有吉JQL222号本田牌雅阁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登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车辆由张宏继续使用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广新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