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5067号
原告:文承权,男,1947年9月1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广源居小区。
委托代理人:金武,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关伟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承权诉被告吉林长江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承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承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原告已预交117元),由原告文承权负担。
审判员 吴东俊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朴美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