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02号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对原告马忠东与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书中,利息起算日期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马忠东购房款10万元及损失(损失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现更正为“一、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马忠东购房款10万元及损失(损失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审判员 金 贤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全光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