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刘海龙,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臣,男,汉族,延边州电业局河北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龙与被告田臣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龙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海龙负担。
审判长 李春
审判员 刘瑶
审判员 崔麟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