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海龙与被告田臣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5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刘海龙,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臣,男,汉族,延边州电业局河北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龙与被告田臣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龙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海龙负担。

审判长  李春

审判员  刘瑶

审判员  崔麟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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