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多卫诉被告贾永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5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张多卫,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铁南电力。

被告:贾永志,男,汉族,延吉市东一装修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多卫诉被告贾永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多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多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退还给原告张多卫。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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