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张多卫,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铁南电力。
被告:贾永志,男,汉族,延吉市东一装修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多卫诉被告贾永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多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多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退还给原告张多卫。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