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71号
原告:赵全,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朱美荣,女,汉族。
第三人:大商集团延吉千盛购物广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与被告朱美荣、第三人大商集团延吉千盛购物广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程国富负担。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