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英爱诉被告李英燮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5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张英爱,女,1976年9月23日生,朝鲜族,延吉卷烟厂职工,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英燮,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爱诉被告李英燮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爱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英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英爱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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