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孙学江,男,汉族,农民,现住图们市长安镇广兴二队。
被告:胡国恩,男,身份不详,住址不详。
被告:曹莉,女,身份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孙学江诉被告胡国恩、曹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确认被告胡国恩、曹恩的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学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孙学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静
审判员 崔 海兰
审判员 邱 艳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