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立军与被告战永昶、金雪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5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周立军,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委托代理人:李伟、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永昶,男,汉族。

被告:金雪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军与被告战永昶、金雪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战永昶、金雪峰的联系方式,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风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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