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26号
原告:李贞子,女,户籍地为延吉市。
被告: 李学哲,男,户籍地为图们市。
被告: 朴梅花,女,户籍地为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贞子与被告李学哲、朴梅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贞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贞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贞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贞子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