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98号
原告:程国富,男,汉族。
被告:梁泰根,男,朝鲜族。
被告:梁今子,女,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富与被告延梁泰根、梁今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富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国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国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国富负担。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