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52号
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房英,现住延吉市怡华家园。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房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现已自动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因此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