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37号
原告:靳峰,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现住延吉市长白路。
被告:王霞,女,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光华路。
第三人: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苗颖坤,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峰与被告王霞、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靳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交付诉争房屋,且本案需以该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东俊
审 判 员 车 一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全慧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