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峰与被告王霞、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5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37号

原告:靳峰,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现住延吉市长白路。

被告:王霞,女,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光华路。

第三人: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苗颖坤,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峰与被告王霞、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靳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交付诉争房屋,且本案需以该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东俊

审 判 员  车 一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全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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