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166号
原告: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前进路3-18-7。
法定代表人:滕晓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腾华桂,身份不详,现住延吉市双阳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华桂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晓倩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