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09-1号
原告:朴铁军,男,朝鲜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李兰,女,朝鲜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延吉市河南街。
原告朴铁军诉被告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兰名下在交通银行工资卡帐户(XXXXXX)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兰名下在交通银行工资卡帐户(XXXXXX)内的工资1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原告需延长保全期限,则应在此次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