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冬柏与被告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王冬柏,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兵,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海龙,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柏与被告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柏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冬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元(原告已预交1975元),共计775元,由原告王冬柏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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