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王冬柏,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兵,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海龙,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柏与被告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柏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冬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元(原告已预交1975元),共计775元,由原告王冬柏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