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741-2号
原告:张镌瑶,男,汉族,广州宜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代理。
被告: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仁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文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镌瑶与被告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