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925号
原告: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延吉市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件审理情况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梅花
(2014)延民初字第4925号
原告: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延吉市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件审理情况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