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恩子与被告尹东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89号

原告:崔恩子,女,1952年4月14日生,朝鲜族,退休,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尹东俊,男,1963年1月9日生,朝鲜族3X。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恩子与被告尹东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恩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车秀英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韩 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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