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89号
原告:崔恩子,女,1952年4月14日生,朝鲜族,退休,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尹东俊,男,1963年1月9日生,朝鲜族3X。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恩子与被告尹东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恩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车秀英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韩 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