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1161-1号
原告:冯伟。
委托代理人:张卉夫,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春雷。
被告:公茂磊。
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春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诉被告邵春雷、邵春鸽、公茂磊之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费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