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伟诉被告邵春雷、邵春鸽、公茂磊之间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4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1161-1号

原告:冯伟。

委托代理人:张卉夫,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春雷。

被告:公茂磊。

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春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诉被告邵春雷、邵春鸽、公茂磊之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费 凯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