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5083号
原告:李英善。
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艺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虎。
第三人:唐海林。
委托代理人:崔学勤,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善诉被告李光虎、第三人唐海林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英善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审 判 员 吴东俊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费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