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022号
原告:牛锦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锦绣东南小区。
委托代理人:陈志权,男,汉族,延吉园艺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春委十七组。
被告:薛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旭阳社区宏发小区。
被告:李家翻,女,汉族,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旭阳社区宏发小区。
本院受理原告牛锦林诉被告薛涛、李家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牛锦林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薛涛名下的房屋,并由案外人陈志权以其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牛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薛涛购买的房屋的交易手续。
二、冻结案外人陈志权名下的房屋的产籍手续。
冻结期间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以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上述房屋。
原告如需续保,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