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864号
原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家恩。
委托代理人:王宏伟。
被告:延边合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焕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
委托代理人:李焕春。
被告:郎丽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合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丽霞之间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代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费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