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晶江诉被告金永华、李英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4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崔晶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磐石市烟筒山镇城关村九社。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永华,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文明委八组。

被告:李英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晶江诉被告金永华、李英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晶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晶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退还给原告崔晶江。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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