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广涛、孟庆艳诉被告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85号

 

原告:范广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孟庆艳,女,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孙玉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运宝,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广涛、孟庆艳诉被告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广涛、孟庆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贵福、姜贞玉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广涛、孟庆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原告范广涛、孟庆艳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 崇 斌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