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85号
原告:范广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孟庆艳,女,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孙玉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运宝,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广涛、孟庆艳诉被告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广涛、孟庆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贵福、姜贞玉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广涛、孟庆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原告范广涛、孟庆艳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 崇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