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61号
原告:鲁某某,汉族,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战某某,成年人,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街,住延吉市。
被告:秦彦,成年人,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战某某、秦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 哲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