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43号
原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尹亮远,男,1962年1月22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葛玉林,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和龙市福洞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亮远、葛玉林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尹亮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撤销其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本案需以该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吴东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朴美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