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42-1号
原告:王永坤,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崔秀哲,男,朝鲜族,住延吉市北丹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坤诉被告崔秀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须以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雪松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