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校儒诉被告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891号

 

原告:林校儒,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冯革,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陈玉娟,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校儒诉被告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校儒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校儒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校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由原告林校儒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 崇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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