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73号
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郑长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伟,男,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 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