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王俊,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恒昊家园。
被告陈大鹏,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诉被告陈大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