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振华诉被告佟天宝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78号

原告:高振华,男,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图们市。

被告:佟天宝,男,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华与被告佟天宝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振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振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原告已预交425元),由原告高振华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 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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