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60号
原告:柳光和,男,汉族,1975年9月8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太平街。
被告:曹香淑,女,朝鲜族,1964年3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开山屯镇联盟社区十八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光和诉被告曹香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柳光和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柳光和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光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3300元),由原告柳光和负担。
审 判 长 吴东俊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全慧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