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31号
原告:李光范,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二组。
诉讼代表人:李相国,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范诉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二组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范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范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全部退回。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 崇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