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32号
原告:韩英,女,居民身份证地址为汪清县。
被告:郭胜飞,男,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吴建良,男,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与被告郭胜飞、吴建良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韩英负担。
审判员 金哲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