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28号
原告:李静华,女,汉族,1955年2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张基云,男,朝鲜族,1937年8月19日生,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兴安村。
被告:金美子,女,朝鲜族,1940年11月24日生,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兴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华与被告张基云、金美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延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中,尚未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东俊
审 判 员 车 一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全慧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