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28号
原告:田忠才,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街道2组。
委托代理人:唐剑飞,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杜友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银姬,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边隆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参花街。
法定代表人:朴哲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才诉被告延吉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隆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田忠才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忠才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忠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原告已预交201元),由原告田忠才负担。
审 判 长 吴东俊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全慧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