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忠才诉被告延吉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隆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28号

原告:田忠才,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街道2组。

委托代理人:唐剑飞,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杜友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银姬,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边隆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参花街。

法定代表人:朴哲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才诉被告延吉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隆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田忠才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忠才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忠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原告已预交201元),由原告田忠才负担。

审 判 长  吴东俊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全慧玲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