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羽霞诉被告延吉市桑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84号

原告:徐羽霞,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生,住吉林省和龙市头道镇明星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德玖(系原告徐羽霞的丈夫),汉族,1974年4月9日生,现住和龙市头道镇明星村三组。

被告:延吉市桑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迎春街迎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耀宏,该公司职员。

原告徐羽霞诉被告延吉市桑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徐羽霞诉称:2014年10月3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桑吉公司在徐羽霞处购买大米,但桑吉公司尚欠徐羽霞货款61887元。经徐羽霞多次催要,桑吉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张文于2015年4月27日担任桑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在徐羽霞处购买大米时并不是桑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员,桑吉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故徐羽霞起诉桑吉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其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羽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原告已预交1342元),退还给原告徐羽霞134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东俊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全慧玲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