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823-1号
原告:金日,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
被告:尹胜虎,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广源在二期。
被告:朴今花,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广源在二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日诉被告尹胜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日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保全费1310元,合计3040元,由原告金日负担。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