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春杰诉被告南竹松、全红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崔春杰,男,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

被告:南竹松,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全红日,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春杰与被告南竹松、全红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春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春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春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崔春杰负担。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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