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志学诉被告金明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98号

                

原告张志学,男,住延吉市XXX队住宅小区。

被告金明官,男,住延吉市XX小区。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学诉被告金明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因此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志学负担。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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