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98号
原告张志学,男,住延吉市XXX队住宅小区。
被告金明官,男,住延吉市XX小区。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学诉被告金明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因此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志学负担。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