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秀诉被告李德保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038号

原告:张秀。

委托代理人:朱辉,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虎哲,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保。

委托代理人:刘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秀诉被告李德保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1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秀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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