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凤诉被告车永焕、车永勋、李淑、崔惠淑、崔松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621号

原告:李海凤,女,朝鲜族,1946年12月27日生,户籍所在地: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社区。

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永焕,男,朝鲜族,1970年9月12日生,原住龙井市老头沟镇。

被告:车永勋,男,朝鲜族,1972年8月29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李淑,女,朝鲜族,1980年3月16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崔惠淑,女,朝鲜族,1947年9月12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白振科,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松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凤诉被告车永焕、车永勋、李淑、崔惠淑、崔松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凤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凤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李海凤。

审 判 员  边万龙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