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621号
原告:李海凤,女,朝鲜族,1946年12月27日生,户籍所在地: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社区。
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永焕,男,朝鲜族,1970年9月12日生,原住龙井市老头沟镇。
被告:车永勋,男,朝鲜族,1972年8月29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李淑,女,朝鲜族,1980年3月16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崔惠淑,女,朝鲜族,1947年9月12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白振科,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松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凤诉被告车永焕、车永勋、李淑、崔惠淑、崔松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凤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凤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李海凤。
审 判 员 边万龙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