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春今诉被告金贞姬、李相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06号

(2015)延民初字第1906号 

原告:方春今,女,现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金贞姬,女。

被告:李相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今与被告金贞姬、李相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今于2015年5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春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春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2.50元免交。 

审  判  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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