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74号
原告:刘萍,女,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贾玉芝,女,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诉被告贾玉芝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贾玉芝的公积金存款,并已提供银行卡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贾玉芝公积金存款21275元。冻结时间为一年。
二、冻结原告刘萍提供的担保物,刘萍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号账户的存款1.4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
如原告刘萍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