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淑娟诉被告朴相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32号

原告:刘淑娟,女,居民身份证地址为敦化市。

被告:朴相珉,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娟与被告朴相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娟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350元),由原告刘淑娟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 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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