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891号
原告:姚清生,男,汉族,1948年2月1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北路。
被告:甘冬雪,女,汉族,1989年4月21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金守东,男,汉族,1992年1月20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清生与被告甘冬雪、金守东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清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清生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