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36号
原告:朱今哲,男,1967年6月23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康乐委一组。
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教育局,住所:延吉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朴雄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今哲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今哲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今哲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今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3300元),由原告朱今哲负担。
审判员 吴东俊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朴美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