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光华诉被告任泰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511号

原告:金光华,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任泰声,男,朝鲜族,无职业。

原告金光华诉被告任泰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华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光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光华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延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